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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內保證金保函替代率提升30%《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 為加快推進工程擔保制度建設、完善建筑市場監管機制、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并明確提出,到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 據了解,工程擔保是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的重要措施,是市場信用體系的主要支撐,是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有效手段。自2004年開展工程擔保試點以來,初步建立了適合我國國情的工程擔保制度,增強了建筑市場主體的履約意識,豐富了建筑市場監管手段。但是,當前建筑市場仍然存在著工程防風險能力不強、履約糾紛頻發、工程欠款和欠薪屢禁不止等問題,亟須通過完善工程擔保應用機制加以解決。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指導意見》提出,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和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履約擔保;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全面推行工程質量保證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到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實行高額履約擔保;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見索即付保函。 根據《指導意見》,下一步將分類實施工程擔保制度: 大力推行投標擔保。投標保函的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鼓勵將投標人參與圍標串標及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納入投標保函的索賠條件,規范招投標秩序。招標人到期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 推行履約擔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承包單位提供履約保函。民間投資的住宅工程應當實行履約保函。采用最低價中標的工程應當推行高保額履約保函,保函金額由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加快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建設單位的誠信評價,將誠信評價結果作為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重要依據,以激勵和強化對建設單位的行為規范。對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預付款的政府投資工程,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對發現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強化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應用。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質量保函,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工程質量保函有效期應與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相一致。 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施工企業不用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記錄的施工企業,應納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筑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對于銀行保函,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工程保函的保費應計入工程造價。 《指導意見》明確,要落實建設資金到位證明。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可以出具建設資金到位承諾書,承諾書應列明建設單位具有銀行出具的建設資金到位證明或者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遏制工程款拖欠。 要加強合同履約監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各類合同的履約監管,嚴禁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訂立陰陽合同、虛假合同。要依法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建立工程擔保工作考核評價機制,重點考核評價各地推進工程擔保應用、工程擔保制度體系建設等情況。同時要求,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工程擔保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目標落實。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8.07.11 宗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