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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軍在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新聞發布會上要求落實頂層設計 打造中國建造品牌 在住房城鄉建設部于27日召開的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新聞發布會上,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易軍指出,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傳統產業、基礎性產業和朝陽產業,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建筑業改革發展,所以,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建筑業改革發展的頂層設計,從深化建筑業簡政放權改革、完善工程建設組織模式、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優化建筑市場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加快建筑業企業“走出去”7個方面提出了20條措施,對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易軍全面、細致、深入地解讀了《意見》。易軍說,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經過30多年的改革發展,建筑業的建造能力不斷增強,產業規模不斷擴大,到2016年,全國建筑業總產值達19.35萬億元,建筑業增加值達4.95萬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6.66%。建筑業還吸納了大量農村轉移勞動力,占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總數的1/5以上,有5000多萬人,并帶動了50多個關聯產業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貢獻。 易軍提醒,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需要改進的地方。我們要看到,建筑業仍然“大而不強”,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工程建設組織方式落后、建筑設計水平有待提高、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較多、企業核心競爭力不強、工人技能素質偏低等問題較為突出。這些問題嚴重制約并影響了建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是《意見》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易軍明確,解決上述問題必須遵循《意見》提出的以下幾個方面的改革思路。 一是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不斷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為人民群眾提供高品質、安全、美觀、綠色的建筑產品。改革開放30多年來,人民群眾對居住的需求已經從安居提升為宜居、適居和美居。建筑業要不斷提升工程質量,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提升工程質量的基礎是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落實主體責任就是要保證參建各方的責任終身可追溯,把責任轉化為參建各方的內在動力。要保證落實責任就要強化政府監管,按照“兩隨機、一公開”的要求,明確監管重點,強化隊伍建設,創新監管方式,確保政府對工程質量安全實施有效監管。高水平的技術標準是實現高品質工程質量的保障,要對標國際先進標準,不斷完善和適度提高我國的工程建設標準。 二是堅持以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為保障,加快完善體制機制,創建適應建筑業發展需要的建筑市場環境。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關鍵是處理好市場和政府的關系。一方面要減少政府對市場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改革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弱化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縮小工程招投標范圍,讓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清除阻礙企業自由流動、公平競爭的各種市場壁壘。另一方面要不斷健全市場機制,推行國際通行的最低價中標、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等制度,用經濟的手段約束合同雙方的履約行為;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快誠信體系建設,構建“守信得償、失信懲戒”的市場信用環境。 三是以提高建筑工人素質為基礎,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現代建筑產業工人隊伍。5000多萬農民工是建筑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建筑業的改革發展必須要惠及他們。只有先解決農民工的歸屬問題,降低其流動性,才能保障工人的合法權益,才能有效地開展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提升工人技能水平,這是提高工人素質的基本條件。因此,要大力發展以作業為主的專業企業,使其成為工人的主要載體,實現建筑工人的公司化管理。在此基礎上,推動實名制管理,落實勞動合同制度,規范工資支付,開展技能培訓和鑒定,促進建筑業農民工向技術工人轉型。 四是堅持以加快建筑業產業升級為核心,轉變建造方式,提升我國建筑業的國際競爭力。以創新驅動引領,推動建筑業傳統生產方式的升級改造,不僅僅是科技創新,還包括管理、方式、品牌等要素的創新。以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咨詢服務,推動管理創新,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控制造價,提高工程建設組織效率,更好地對建設項目全過程或全壽命周期進行系統兼顧,實現整體優化。以推行智能和裝配式建筑,推動建造方式創新,實現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應用。以加強技術研發應用,推動技術創新,大力推廣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大幅提高技術創新對產業發展的貢獻率。以提升建筑設計水平和加快建筑業“走出去”,推動品牌創新,培育有國際競爭力的建筑設計隊伍和建筑業企業,提升對外承包能力,打造“中國建造”品牌。 易軍最后強調,《意見》充分體現了以市場化為基礎、以國際化為方向的理念,是今后一段時間內建筑業改革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我們要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試點先行、樣板引路”的原則,健全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完善相關政策,穩妥推進,確保按期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