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改委:支持民間投資參與102項重大工程等項目建設!丨關注根據“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國家重大戰略等明確的重點建設任務,選擇具備一定收益水平、條件相對成熟的項目,多種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已確定的交通、水利等項目要加快推進,在招投標中對民間投資一視同仁。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鐵路、高速公路、港口碼頭及相關站場、服務設施建設。鼓勵民間投資以城市基礎設施等為重點,通過綜合開發模式參與重點項目建設,提高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鼓勵民營企業加大太陽能發電、風電、生物質發電、儲能等節能降碳領域投資力度。鼓勵民間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積極采取以工代賑方式擴大就業容量。 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規范發展、陽光運行,引導民間投資積極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在政府投資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民營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 支持民間投資參與科技創新項目建設。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創新平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建設,支持民營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戰略任務。 加快民間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加快民間投資項目核準備案、規劃選址、用地用海、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前期工作手續辦理,落實各項建設條件。 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參與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引導民間投資積極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 通過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等方式吸引民間投資。鼓勵民間投資參與盤活城市老舊資源,因地制宜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 原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政策環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意見 發改投資〔2022〕16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工商聯,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必須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著力做好“六穩”、“六保”工作,注重啟動既能補短板調結構、又能帶消費擴就業的一舉多得項目,促進有效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合理增長。民間投資占全社會投資一半以上,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加大政策支持,用市場辦法、改革舉措激發民間投資活力,有利于調動各方投資積極性、穩定市場預期、增加就業崗位、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完善政策環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發揮重大項目牽引和政府投資撬動作用 (一)支持民間投資參與102項重大工程等項目建設。根據“十四五”規劃102項重大工程、國家重大戰略等明確的重點建設任務,選擇具備一定收益水平、條件相對成熟的項目,多種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已確定的交通、水利等項目要加快推進,在招投標中對民間投資一視同仁。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鐵路、高速公路、港口碼頭及相關站場、服務設施建設。鼓勵民間投資以城市基礎設施等為重點,通過綜合開發模式參與重點項目建設,提高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鼓勵民營企業加大太陽能發電、風電、生物質發電、儲能等節能降碳領域投資力度。鼓勵民間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積極采取以工代賑方式擴大就業容量。(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帶動作用。全面梳理適用于民間投資項目的投資支持政策,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在安排各類政府性投資資金時,對民營企業一視同仁,積極利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建設。用好政府出資產業引導基金,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規范發展、陽光運行,引導民間投資積極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在政府投資招投標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對民營企業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持民間投資參與科技創新項目建設。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能源研發創新平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建設,支持民營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戰略任務。鼓勵中央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加強對民營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的應用,引導民營企業參與重大項目供應鏈建設。在穩定產業鏈供應鏈相關項目招投標中,對大中小企業聯合體給予傾斜,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支持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鼓勵平臺企業加快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操作系統、處理器等領域重點項目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推動民間投資項目加快實施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全面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優化完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健全重點案例督查督辦機制,持續破除市場準入壁壘,創造公平市場準入環境。持續規范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中國營商環境評價機制,不斷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支持各地區聚焦制造業、科技創新和服務業等民間投資重點領域,研究出臺有針對性的具體支持措施,與符合政策鼓勵方向的民間投資項目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密切跟進、主動服務,協調解決關鍵問題,營造有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環境。充分發揮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作用,實現項目網上申報、并聯審批、信息公開、協同監管,不斷提高民間投資項目辦理效率和服務質量。(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快民間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加快民間投資項目核準備案、規劃選址、用地用海、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前期工作手續辦理,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加快技術進步等方面有較強帶動作用、投資規模較大的民間投資項目,積極納入各地區重點投資項目庫,加強用地(用海)、用能、用水、資金等要素保障,促進項目落地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健全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在鼓勵和吸引民間投資項目落地的過程中,要切實加強政務誠信建設,避免過頭承諾,不開“空頭支票”。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履行依法依規作出的政策承諾,對中小企業賬款拖欠問題要抓緊按要求化解。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將政府拖欠賬款且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引導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 (七)支持制造業民間投資轉型升級。鼓勵民營企業立足我國產業規模優勢、配套優勢和部分領域先發優勢,積極加大先進制造業投資,持續提升核心競爭力。鼓勵民營企業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快設備更新升級,推動傳統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升級,鞏固優勢產業領先地位。引導制造業民營企業順應市場變化和高質量發展要求,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開發新技術、推出新產品,構建新的增長引擎。(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鼓勵民間投資更多依靠創新驅動發展。引導民間資本以市場為導向,發揮自身在把握創新方向、凝聚人才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持續加大研發投入,推動創新創業創造深入發展。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服務區域關鍵共性技術開發。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5G應用、數據中心、工業互聯網、工業軟件等新型基礎設施及相關領域投資建設和運營,發展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積極培育新業態、新模式。(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引導民間投資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在充分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鼓勵并規范民間資本到農村發展種苗種畜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現代種養業,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支持民營企業投資農村新產業新業態,促進農業與文化體育、健康養老等業態融合,因地制宜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產業,培育壯大特色產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文化產業賦能鄉村振興建設,支持優勢特色產業集群、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產業強鎮等項目,以及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激發鄉村產業發展活力。(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探索開展投資項目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評價。完善支持綠色發展的投資體系,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結合國內資本市場、綠色金融等方面的具體實踐,研究開展投資項目ESG評價,引導民間投資更加注重環境影響優化、社會責任擔當、治理機制完善。ESG評價工作要堅持前瞻性和指導性,幫助民營企業更好地預判、防范和管控投資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社會、治理風險,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質量。(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鼓勵民間投資以多種方式盤活存量資產 (十一)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參與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在發行基礎設施REITs時,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加快推出民間投資具體項目,形成示范效應,增強民營企業參與信心。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提升民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REITs試點的積極性,拿出優質項目參與試點,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實現輕資產運營,增強再投資能力。(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引導民間投資積極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通過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戰略投資人和專業運營管理方等,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運營。對長期閑置但具有潛在開發利用價值的老舊廠房、文化體育場館和閑置土地等資產,可采取資產升級改造與定位轉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資產價值,吸引民間投資參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通過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等方式吸引民間投資。鼓勵民間投資參與盤活城市老舊資源,因地制宜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支持通過精準定位、提升品質、完善用途,豐富存量資產功能、提升資產效益。因地制宜推廣污水處理廠下沉、地鐵上蓋物業、交通樞紐地上地下空間、公路客運場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用地綜合開發等模式,拓寬收益來源,提高資產綜合利用價值,增強對民間投資的吸引力。(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鼓勵民營企業盤活自身存量資產。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產權交易、并購重組、不良資產收購處置等方式盤活自身資產,加強存量資產優化整合。引導民營企業將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用于新的助力國家重大戰略、符合政策鼓勵方向的項目建設,形成投資良性循環。(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民間投資融資支持 (十五)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融資的政策支持。加強涉企信用信息共享應用,引導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精準信用畫像,客觀合理判斷企業風險。建立和完善社會資本投融資合作對接機制,通過項目對接會等多種方式,搭建有利于民間投資項目與金融機構溝通銜接的平臺。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按市場化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行業民間投資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支持,擴大民營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引導金融機構積極支持民間投資項目。推動金融機構按市場化原則積極采用續貸、貸款展期、調整還款安排等方式對民間投資項目予以支持,避免因抽貸、斷貸影響項目正常建設。完善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機制,加大對民營企業發債融資的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降低對民營企業貸款利率水平和與融資相關的費用支出,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債券融資交易費用能免盡免。(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支持民營企業創新融資方式。鼓勵國有企業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并購重組等方式,與民營企業進行股權融合、戰略合作、資源整合,投資新的重點領域項目。支持民間資本發展創業投資,加大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開展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外匯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 (十八)深入落實降成本各項政策。落實落細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降成本的各項決策部署,暢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持續推動合理降低企業稅費負擔,鼓勵金融機構合理讓利,推進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及時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切實降低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推動政策紅利應享盡享。(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引導民間投資科學合理決策。引導民營企業正確看待國內外經濟形勢,準確理解國家政策意圖,客觀認識困難和挑戰,發掘新的投資機遇,找準未來發展方向。引導民營企業加強投資項目管理,掌握投資決策的理論和方法,不斷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精準性,提升投資效益,堅持依法合規生產經營,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全國工商聯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支持民營企業加強風險防范。鼓勵民營企業聚焦實業、做精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避免片面追求熱點、盲目擴大投資、增加運營風險。引導民營企業量力而行,自覺強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債務融資規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桿投資,防止資金鏈斷裂等重大風險。(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進一步優化民間投資社會環境。落實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在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前提下設立“紅綠燈”,推出一批“綠燈”投資案例,規范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做好擬出臺政策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防止出臺影響民間投資積極性的政策措施。加強宣傳引導,及時回應市場關切,穩定市場預期,增強民間投資信心,促進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全國工商聯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