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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注冊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證明近日,住建部發布通知,要求進一步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申報材料。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申報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含初始注冊、延續、變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證明材料。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深入推進建筑業“放管服”改革,決定進一步簡化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申報材料。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申報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含初始注冊、延續、變更),不再要求提供社保證明材料。由申請人及其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別對申請人社保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實申請人員社保等信息的真實性,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崗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的個人和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有關規定處理,并記入誠信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部辦公廳 2018年10月29日 |